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营销行为的若干意见
昆建〔2008〕31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营销行为的若干意见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行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苏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1.本地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取得《苏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并满足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和经营范围含房地产代理销售、房地产营销策划等条件,方可从事楼盘销售代理、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业务。
2.外地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经我局备案后方可在我市开展楼盘销售代理、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业务。
3.已在我市开展房地产代理销售、房地产营销策划业务的外地中介机构,尚未办理备案手续或备案时限满一年的,须于2008年10月30日前至我局房产科补办备案手续或重新备案。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企业住所等内容发生变更的须及时重新备案。
4.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如实提供备案材料,瞒报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备案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5.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将所代理的楼盘情况在开盘前报我局房产科备案。经营活动期间如发生变更,须以书面形式及时报我局房产科办理变更登记。
二、实行营销人员持证上岗和备案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企业应组织营销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从事商品房销售。其中:2008年12月31日前持证上岗率须达50%,2009年6月30日前持证上岗率须达100%。
2.现场营销人员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企业的基本职工。
3.代理销售企业必须在销售现场安排不少于一名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或江苏省房地产经纪人、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人负责指导现场销售活动。
4.实行房地产营销人员备案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企业将持有上岗证或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报我局房产科备案。如人员发生变更,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必须如实申报楼盘营销方式和营销人员情况。营销方式和人员发生变更的,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三、 实行商品房预售广告备案管理
我局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行房地产广告内容事先备案制。房产开发企业、营销机构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应符合有关规定,广告内容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我局房管处备案,再经工商部门审核,方可发布。凡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和售房时允诺的内容,必须提供具体规划和相关依据;对涉及销售策略方面的具体说明和承诺,必须提供相应的正式文件。
以上意见除已明确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昆山市建设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物业管理企业二级资质申报材料
一、 二级资质表格可通过江苏建设信息网http://www.jscein.gov.cn或昆山房产信息网http://www.ksfc.gov.cn下载)
二、 企业设立情况证明:
1、 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工商局统一复印);
2、 验资报告;
3、 企业章程;
4、 原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三、 专业人员配备证明:
1、 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职称证明、经鉴证的劳动合同(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0人),从事工程、财务管理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需附聘任书;
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社保交纳表;
3、 相关专业工程操作人员上岗证书证明。
四、 管理两类以上物业证明:
1、 物业项目明细表及计算说明;
2、 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物业类型、面积等合同要素应清楚);
五、 企业相关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制度和标准
六、 诚信经营业绩证明(附3.5寸软盘):
1、 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的《房地产信用管理档案系统授权书》(复印件);
2、 优良管理业绩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3、 上年度审计报告和财务年报;
4、 其他证明。
以上证明附件材料另行装订成册,随申报表同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