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监理企业: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3〕6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核验调整为由企业驻苏机构所在地省辖市住建部门受理。省外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揽业务须有驻我省固定办公地点和机构并应当满足省住建厅规定条件。省外企业驻苏机构所在地为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昆山市和张家港保税区除外)的,企业核验由我局受理,审查意见报省住建厅审核。驻苏机构所在地为苏州工业园区、昆山市和张家港保税区的,由当地住建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建厅审核。
二、单项核验调整为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受理。省外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单个项目核验。单项核验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受理,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省住建厅审核。项目所在地为苏州工业园区、昆山市和张家港保税区的,由当地住建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建厅审核。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3〕659号)
二○一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