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筑企业2015年新资质就位(升级)政策解读标准分析

作者: admin 日期: 2015-09-02 22:05:32 人气: - 评论: 0

2015年国家新颁发了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有建筑企业都应该对照新资质的要求来整改就位,就位超过后,才可以升级!

一、资质分类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 劳务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 12 个类别,
一般分为   4   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

承包序列设有 36 个类别,一般分为 3 个等级(一级、 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本标准 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各个序列、类别和等级的资质标 准。
二、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 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 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 人;
 
(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业务范围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 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 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 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 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 劳务资质的企业。
(二)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 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 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 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 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 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 务资质的企业。
(三)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 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四)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 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 务。
 
四、有关说明

(一)本标准“注册建造师或其他注册人员”是指 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并在申请资质企业注册的人员;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持有国务院 有关行业部门认可单位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施工 现场管理人员,或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定,通过有关部 门或行业协会职业能力评价,取得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 书的人员;“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是指经国 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地方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考核或 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
(二)本标准“企业主要人员”年龄限   60   周岁以

下。

(三)本标准要求的职称是指工程序列职称。

(四)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的“技术工人”包括

企业直接聘用的技术工人和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

业的技术工人。

(五)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指申请资质企业 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
(六)本标准“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 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相应建筑 物、构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七)本标准的“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八)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另行制定。
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按照本区域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资质标准,但该标准的技术及装备要求,不得低于国家的规范,请各省市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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